中国水利网站讯(通讯员 张天锋)1月23日下午,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举行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杜咏梅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言。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使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决策部署,分总则、规划与管控、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四条。
省人大自2020年启动制定《条例》,在《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三部法规的基础上,去旧增新,“三法合一”,标志着依法治汾进入新阶段。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汾河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责任,规定汾河保护工作的河(湖)长制、规划和执法协作机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机制。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汾河保护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
《条例》规定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布局汾河流域相关产业,建设防洪工程,并明确规定汾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分配与调度制度、地下水开采制度、用水计量和监测制度、水资源配置制度。通过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充分利用引调水资源,严格保护地下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实施深度节水,确保使汾河水量丰起来。
《条例》规定在汾河上游河岸两侧一定范围内划定重点排污控制区,并规定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负面清单;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在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一定范围内,划定重点排污控制区,并规定在重点排污控制区,限制和禁止建设的产业清单、禁止排放水污染物和执行更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业清单,并明确水污染物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污水收集和处理制度;分别规定汾河流域的八项禁止行为和重点保护区的八项禁止行为,确保使汾河水质好起来。
《条例》充分吸收汾河流域部分地区保护和修复生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规定以整沟治理等方式,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规定在汾河流域实行禁牧、休牧和轮牧,建设缓冲隔离防护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带等,确保使汾河风光美起来。
《条例》实施后,将对进一步保护修复汾河流域水生态水环境,保障水资源高效合理利用,防范和纠正各种影响汾河流域水生态水环境行为,推动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及汾河流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22年1月29日